根据国务院最新公布的国发〔2015〕11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中,2015年3月15日取消双软认证的行政审批,改为由各省软件行业协会牵头的“双软评估”。
双软认证申请所需的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3、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提供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等信息);
6、上一年度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7、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账,账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8、按要求提供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3-4张)以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9、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
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
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4.软件企业认证(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申办条件
:
只要贵公司拥有一个能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就可以申请“双软认证”。
先后程序
:
首先要做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是产品认证的法定必经程序),只有做完前两步才能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证。
办理时间
:
“双软认证”四项的办理时间(全部办理时间为1.5-4个月内)
1.软件著作权证书
《软件著作权证书》办理分为加急程序办理和一般程序办理,加急办理时间是3-5个工作日拿证;一般程序是30个工作日拿证。
2.软件检测
《软件检测报告》的办理时间是20个工作日左右。
3.软件产品认证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办理时间为1个月左右。
4.企业认证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办理时间为1个月左右。
产品登记
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企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40%以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6%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4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其他信息
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是由国家商标局认可成立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成员擅长商标(国内/国外)、专利、版权、企业资质认证咨询、产品认证咨询、知识产权评估、企业400热线开通、法律咨询等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并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业、务实的咨询意见。恒标一直关注客户需求,以“诚信、效率、求实、笃行”的态度,致力于与客户构建双赢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为客户创造价值。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恒标将在更多的业务领域、更多的地区开展针对企业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客户的全方位、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服务,使得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现阶段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得到更多务实的帮助
认证好处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3%)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1年1月1号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优惠照顾。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或“五免五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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