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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到底是个啥?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说, 缴费年限满15年是判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否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限。
2、到达退休年龄后还没缴够15年,能不能领养老金?
根据国家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继续延长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办理时,单位和个人要提前3个月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单位继续延长缴费或者是转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需申请继续延长缴费。
3、延长缴费有什么相关政策吗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够15年,延长缴费60个月后,可以一次性趸齐15年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第二种情况是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才开始参保缴费的人员,需要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
养老保险缴不够15年该咋办?可以通过延缴手续缴满至15年,但养老保险待遇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为了提高养老金待遇,可不要卡着15年缴费哦。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最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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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代缴服务,不辞而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2010年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2010年3月31日张某要求某公司加薪,某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10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张某于2010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10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为此,请求裁决: 1、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2、某公司支付拖欠2010年4月、5月的工资人民币4000元及25%的赔偿金1000元;3、某公司支付2010年2月至5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4、某公司支付2010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费2000元。
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1、双方从2010年4月起已订立劳动合同。2、张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3、2010年3月31日张某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辞职,自2010年4月1日起再未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故不存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以及2010年4月、5月的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2、某公司支付张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2000元、2010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3、张某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不辞而别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的处理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虽然此案经调解结案,但其中涉及的问题应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足够的关注,双方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义务。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 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则需要按照员工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规定执行。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还应当办理工作交接,若有关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约定,还应遵守相关约定。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对不辞而别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的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时间。但实践中,有的员工不履行任何手续,不辞而别。针对该情况,用人单位应积极、妥善的履行管理职责,应根据其规章制度,尽快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等材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可以避免因未及时对劳动者劳动关系作出处理而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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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最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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